南京市市区破产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2024-03-27 08:48:12 59 0

南京市市区破产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破产案件的管理和保障破产管理人履职工作的开展而制定的一项法规。下面将从不同的角度介绍相关内容。

1.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变更规定

内容: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完成首支私募基金备案手续之前,不得更换法定代表人。

根据南京市市区破产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备案手续完成之前,不能替换法定代表人。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在基金运作初期便建立起稳定的管理团队。通过限制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备案前更换法定代表人,可以减少管理人的频繁变动对基金运作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2. 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的要求

内容: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办理变更手续。

根据南京市市区破产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需要在变更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办理变更手续。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基金管理人的信息及时更新,确保相关机构和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管理人的最新情况,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3. 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筹集方式

内容:南京市金陵管理人援助基金的筹集方式包括财政专项拨款和从管理人报酬中提取一定比例。

根据南京市市区破产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的筹集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财政专项拨款进行筹集,即由***通过专项拨款来提供经费支持;二是从管理人报酬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经费,即从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中抽取一部分作为援助基金。这样的筹集方式可以确保援助基金的稳定来源,为破产管理人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保障其履行管理职责。

4. 破产管理人履职补助基金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内容:南京市建立了破产管理人履职保障专项经费机制,并制定了相应的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根据南京市市区破产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南京市建立了破产管理人履职保障专项经费机制,用于保障破产管理人履行管理职责所需的经费。为了确保这些经费的合理管理和使用,南京市还制定了破产管理人履职补助基金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这一办法规定了专项经费的来源、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进一步保障了破产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南京市市区破产专项基金管理办法通过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规定、要求变更手续的办理时限以及援助基金的筹集方式和破产管理人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规定,为南京市的破产管理工作提供了一系列的制度保障措施。

收藏
分享
海报
0 条评论
4
请文明发言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