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正。该修正案是对现行著作权法进行的一次重要修改,旨在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适应网络时代的发展,促进文化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
1. 第二条修正: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条进行了修正。原有的第二条规定了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的权利,修正后的第二条对于著作权的定义进行了补充和明确,将著作权定义为个人在创作完成后所享有的对其作品的署名权和发表权的权益。
2. 第九条修正:
第九条的修正主要围绕著作权的权属问题展开。修正后的第九条规定了,在合同中约定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的,委托人有权依法行使和维护著作权。这一修正主要是为了解决委托创作作品地权属问题,进一步明确了著作权的归属关系。
3. 第十一条修正:
第十一条的修正主要涉及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根据修正后的第十一条规定,普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著作权人终身及50年,但是对于合作作品、影视作品、匿名作品、众多合作署名作品等特殊情况,保护期限的计算方法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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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的重点内容包括对著作权的定义进行明确、对著作权的归属关系进行规定以及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进行细化。这一系列修正旨在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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